延边州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在线监督管理办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强化州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监督的有效性,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启动州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在线监督系统。现根据新《预算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州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在线监督系统是州人大常委会与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联网,经财政部门授权,由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对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的查询系统。
第三条 财政预算在线监督的对象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州直部门和预算单位。
第四条 财政预算在线监督的内容为:一是州直部门和预算单位每一笔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二是监督未经预算调整,超预算、改变预算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情况。
第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安排专人负责财政预算在线监督工作。
第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从事财政预算在线监督工作人员做好保密工作。一是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禁止上外网,禁止他人查看财政预算在线监督系统;二是通过财政预算在线监督系统查询的信息、发现的问题不准对外泄露。
第七条 财政预算在线监督工作人员每天查看资金拨付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按季度归纳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经财经工委主任审签,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根据分管领导的意见,把问题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并转交州财政局。
第八条 对财政预算在线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特殊问题或重要问题线索,州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专题调查或质询。
第九条 州财政局自收到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后,15日内将意见或建议的处理结果反馈给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第十条 州财政局应积极推进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密切相关的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清理财政专户等配套改革,逐步实现所有州直预算单位和所有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州财政局应积极配合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做好财政预算在线监督系统的维护、更新和升级工作,对系统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