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立法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立法精细化,根据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参与我州民族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
第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具体工作由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州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有关单位、基层组织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与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单位内协助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征求对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的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
(二)对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函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参加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会议和活动;
(三)协助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等工作,配合做好活动地点和会议场所的安排、参加人员的落实和通知、文件资料的发送等工作;
(四)收集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州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反映;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反映;
(五)协助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其他立法工作。
第六条 县市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其他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县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依托街道、乡镇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相关工作。
县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给予协助、配合。
第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需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和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十日以上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所等要求书面告知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提前十日以上将法规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印送基层立法联系点;
(四)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五)负责安排会议的主持、记录等工作。
第八条 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内务司法工作机构以外的其他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设在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时,应当通过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对口工委与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联系。
第九条 州人大常委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建立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络机制,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实地走访等方式与基层立法联系点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每年组织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