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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制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0-04-28 09:00:4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州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州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我州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正确处理本部门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自觉服从常委会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和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会前和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要求提前退席的,要向常委会秘书长和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除长期因病不能上班者外,一年内累计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它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要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通报。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事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以便于联系。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它程序性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和对“一府两院”的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在州人大专门委员会任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召集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州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特别要同选举单位的县市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注重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要公正廉洁,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得发生同保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