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使人大代表工作走向法制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把人大代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代表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代表工作。
第三条 建立州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制度。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驻会委员,按分工联系人大代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大代表的生产(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条 建立政情通报制度。州人大常委会每年结合州政府半年工作总结召开一次州人大代表联系组组长、代表小组组长参加的政情通报会,听取州人民政府上半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第五条 健全邀请州人大代表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重要议案、做出重大决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州人大代表意见,并邀请州人大代表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三察(查)活动。州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吸收基层的州人大代表参加。
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由州人大常委会根据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程,组织州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查活动,为出席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做好准备。
第七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后提出报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州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按照办理工作程序交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州“一府两院”及其他有关组织研究处理。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应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第八条 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州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按照办理工作程序,检查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组织办理和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办理和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下一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州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条 建立健全州人大代表联系组。州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组建代表联系组,代表联系组组长由州人大代表中的县(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指导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小组开展工作的经验。
第十一条 完善代表活动小组,并积极开展活动。各代表联系组组成若干个代表活动小组,每个代表活动小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代表活动小组每年至少集中活动2次。
第十二条 代表联系组、代表活动小组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和人大代表的意见,结合本地方代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认真组织好在州人大代表中开展“评选先进代表小组、先进代表小组组长和优秀代表”活动。定期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表彰会等,总结推广代表工作和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四条 组织好人大代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州人大常委会和代表联系组采取各种形式,举办人大代表培训班,努力提高代表素质。
第十五条 办好《代表通讯》,进一步做好对有关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中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做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工作。
(一)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要热情接待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调查,认真负责地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如实回答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
(二)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三)州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为代表活动和执行职务提供优质服务。
(四)州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代表所在单位在人大代表参加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时,必须给予时间和物质保障。
(六)制发州人大代表证,州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