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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制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

2010-04-28 10:25:36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检查,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情况行使执法检查监督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单位。
  第四条  常委会对下列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
  (四)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
  第五条  执法检查重点是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督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自治法规的工作情况;
  (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对执法中违法、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对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追究及赔偿情况;
  (五)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纳入常委会年度计划,专门委员会应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第七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确定后,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部分地区进行多项的或者专项的法律、法规检查,应当成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组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吸收本级和上一级部分人大代表参加。
  第九条  执法检查的实施,由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组织、范围、重点内容、方法步骤、日程安排和要求等。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当在执法检查的十日前,将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机关。
  第十条  在执法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资料。在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抽样调查、调阅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检查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和自治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县(市)人大常委会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上级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活动。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提出处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自治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执法状况的评价;
  (二)法律、法规和自治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违法、渎职行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要保证审议时间,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审议质量;法律、法规和自治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就有关内容说明情况,反映意见;常委会会议就执法检查报告可以作出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专门委员会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自治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办理,并进行跟踪督查。法律、法规、自治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在二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第十五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经调查核实后,由主任会议交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建议有关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人大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
  (一)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法检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不执行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或决定的;
  (四)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的。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执法检查的情况和法律、法规和自治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新闻单位应对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的违法事件予以公布,并追踪报道。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