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届州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委员33人组成,州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州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6月24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及其相关的资料,一般应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人事任免的材料,可在会议开始时发给出席人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州人民政府州长或者副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院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州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州属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邀请部分州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部分公民旁听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召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外,必须出席会议,并围绕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州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联名提议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提供考核材料;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议案提出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的工作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应由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院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检察长报告工作,并听取审议意见。
对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形成共识的重要审议意见,常委会相关部门要形成书面材料,经主任会议决定,向被审议机关通报,被审议机关要在三个月内向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如果多数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不满意,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被审议机关必须重新报告或者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由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贯彻执行。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委、办、局以及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州人大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九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条 决定人事任免,应当逐人付诸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