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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制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2010-04-28 09:32:1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州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州人大常委会与州人大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职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的议题,邀请若干名州人大代表列席。
  第三条  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会议召开7日前,向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推荐列席代表名单。
  第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会议召开6日前与各专门委员会协商确定邀请代表名单。
  第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邀请代表做好列席会议准备。
  第六条  代表列席会议,有权审议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七条  代表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准时进入会场,按指定席位就坐,遵守会议纪律。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