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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7-01-09 10:40:04

 

——2017年19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丁兆丽

 

各位代表:

我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立法规定是有关本地立法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依法治州和立法实践的工作需要。我州于1993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规定》,先后于2005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在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立法面临新情况、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立法体制机制作出重大调整,《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赋予我州享有地方立法权,2015730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组织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为了适应立法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将规范性文件《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规定》提升为法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立法法》,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州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2016年初,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起草小组,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规定》,形成《规定(草案)》初稿。5月末至6月初,起草小组到长春、昆明、大理、南京学习借鉴民族立法和地方立法经验。根据学习考察的启示,对《规定(草案)》进行多次修改。722日,提请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会后,又将《规定(草案)》印发常委会各委办室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汇总整理的意见再次修改。96日,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邀请州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咨询员对《规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提请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

立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及说明的事项

《规定(草案)》共设四十三条,重点对民族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程序等方面加以规范。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定的名称及适用范围。20153月颁布的《立法法》赋予自治州享有地方立法权后,我州的法规不仅包括自治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的制定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规定》的名称已难以涵盖《规定(草案)》的全部内容。在起草过程中,对《规定(草案)》的名称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定》,另一种意见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法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同级政府享有制定规章的权力,故将规定名称确定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更为简洁明了,并不与其他概念混淆。该规定适用于民族立法和地方立法。 

(二)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立法法》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因此,《规定(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确立人大主导立法地位,《规定(草案)》第四条规定: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加强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规定(草案)》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建议等方面均有相关规定(《规定(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是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规定(草案)》规定,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州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州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规定(草案)》第十条第二款)。

(三)关于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州民族立法和地方立法特点,《规定(草案)》对法规案的提出主体作出相应规定(《规定(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同时,对法规案的审议程序作出规定,自治法规案一般是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审议,再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是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二审三通过,特别重大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规定(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草案)》还对单独表决有分歧意见的某些条款、终止审议、未付表决或者表决未通过需要进一步修改的、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等方面作出相应程序性规定(《规定(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四)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一系列要求,依据《立法法》,结合立法工作实际,《规定(草案)》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程序:一是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要求(《规定(草案)》第一条)。二是推进科学立法,《规定(草案)》规定了立法前、立法后评估。同时,对专业性较强、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有关问题根据立法需要进行论证或者听证,对法规实施满两年的,应当向人大书面反馈法规实施情况等事项均作出相应规定(《规定(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三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从立法计划、立法调研、立法审议等方面均规定应当广泛征求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规定(草案)》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问题。依据《立法法》和立法实践需要,规范性文件《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已充实到《规定(草案)》当中,将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