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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

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7-12-16 09:29:27

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为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拟订、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参与拟订和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审议报告。

五、听取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汇报。

六、根据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委员会工作需要,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专题进行视察或调查。

七、认真组织完成全国人大、省人大下发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并及时向全国人大、省人大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

八、加强与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和兄弟市州人大农业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九、加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州人大代表和政府对口部门的联系。

十、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  任:宋 

   副主任:太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