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0年4月14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5月30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州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向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助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有关立法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州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州公安局、州森林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安全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总工会、州妇联、团州委、州残联及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
第四条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内设的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组成。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分管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拟定州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检查、调查和视察方案,承担起草“三查(察)”报告工作;
(二)协助内务司法委员会制定、审议有关单行条例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
(三)协助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议案、为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州人大代表提出的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协调处理工作;
(四)协助内务司法委员会为其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做好相关工作;
(五)为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有关“三查(察)”活动作好服务工作;
(六)负责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征求意见及汇总上报工作;
(七)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内务司法工作机关干部进行任前考核和述职评议;
(八)负责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会务的服务工作;
(九)负责与下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开展调研和工作指导,负责召集有关会议及培训;
(十)办理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主持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时检查督促,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经常保持与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建议安排有关活动;
(四)负责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督促落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主任处理有关日常工作;
(二)具体落实常委会领导交办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事项;
(三)主任不在时,受主任的委托负责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或副主任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决定召集。
第九条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落实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三查(察)”活动事宜;
(二)研究提出内务司法委员会议题的建议和决定,召集全州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座谈会(培训)、对口部门联席会议的议题,并落实其他相关事项;
(三)研究落实上级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研究决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认为应当研究解决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计划、总结、方案、报告及有关文书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各种会议的筹备及会务,承担会议记录,起草会议有关文稿等工作;
(三)负责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章的保管使用、公文处理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负责公务接待的服务性工作;
(五)办理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 任:王彦茹
副主任:金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