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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

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2017-12-16 09:30:05

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对本行政区域下列范围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1、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

2、城乡建设和建筑业;

3、房地产、住房改革和住房公积金;

4、城市道路、供水、供暖、供气、排水、照明、市容、市貌、绿化等市政公共事业;

5、环境保护。其中包括:生态、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珍稀物种、水利资源、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6、人民防空。

(二)“延边环保世纪行”活动的牵头和组织。

(三)负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与开发方面的立法工作。

(四)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交办的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进行初审。

(五)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提出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并审议有关议案。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开展相关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提出报告和意见。

(六)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且未能解决的,属本级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

(七)在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对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进行审议。

(八)根据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的决定办理有关议案,并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提出是否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议程但暂不表决的议案做出审议并提出报告。

(十)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与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十一)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十二)审查与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有关的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决定、决议,对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三)调查了解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资金计划和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四)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和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视察、检查和调查,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审查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行政决定草案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报告。

(十六)受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与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代表。

(十七)对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讨论,将修改意见整理上报,并对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处理和报告。

(十八)对常委会拟审议的议题内容进行检查、视察和调查,对州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有关报告进行初审,向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

(十九)对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视察、调查,适时配合州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调查,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视察或者调查报告。对有关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应当进行询问,或者提出质询案。

(二十)负责同州及县(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机构的联系,加强同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人大代表的联系,以促进交流学习,更好推进工作。

(二十一)加强同对口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  任:曹永吉

                副主任:元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