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7-12-12 08:33:27
第6号
《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2日
第6号
《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