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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

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新修订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17-08-08 09:53:36

2017年8月8日,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新修订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修订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于2017年1月11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是1988年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并经过1997年和2004年先后两次修改。原《条例》的制定,为我州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为朝鲜语言文字的适用、传承、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同时,也为发展和繁荣延边朝鲜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创作、翻译规范以及促进边疆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近十年来,随着我州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原《条例》中的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需要,存在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原则不明确、奖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对原《条例》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内容做相应的修改和补充是十分必要的。因此 2016年5月12日,州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原《条例》修订工作,先后召开州内外语言文字方面专家学者座谈会、法律专家座谈会、州直相关部门人员座谈会、县市人员座谈会,并赴北京、上海、内蒙古、新疆等地访问语言文字方面的专家,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发布,书面征询等形式,广泛征求了意见,经多次补充、完善,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细化了8条相关原则性规定;增加了5条符合我州朝鲜语言文字发展现状的条款。二是根据我州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完善和创新了10条管理内容。

实用性突出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一是明确了新修订《条例》的适用范围。鉴于原《条例》对适用范围未予以具体规定,造成朝鲜语言文字管理实践中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导致对一些领域无法有效监督管理,新修订《条例》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二是对经费保障机制作了规定。新修订《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三是提出了信息化建设要求。2013年10月25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朝鲜文信息技术工作组正式成立,对依法推进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朝鲜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变化的需要,新修订《条例》第九条增加了加强朝鲜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条款。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新修订《条例》在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等行政强制措施,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新修订《条例》内容设定科学严谨、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覆盖全面具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立法法的要求,符合我州实际,其正式公布实施,对我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推进、发展,将起到法制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