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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大

黑龙江:首部非遗保护条例国庆施行

2016-10-10 09:15:19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10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部法规。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明确了政府责任,建立了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还确定建立了项目名录制度,规定了相关程序。

条例对传承人动态管理和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场所进行了规定,规定了支持传承的相应措施,鼓励对代表性项目进行转化、创新和研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以及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营销和品牌等手段,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条例规定,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给予的资金扶持,由每年一万元升至两万元。

由于黑龙江省地理位置独特,民间文化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浓郁的民族特色和丰厚的历史特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个别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逐渐脱离,受众急剧减少,后继乏人。再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因此,这部法规的出台,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信息来源:广东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