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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州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2018-01-05 13:59:36

 ——2018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州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曹永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收到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后,州十五届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8年1月3日召开了第四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制定,并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在2002年4月8日公布实施。《条例》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州住宅区物业行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新的实际问题,且国家层面不断出台新的政策,现行《条例》与新政策新形势已不相适应,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日益显现。因此,委员们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和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废止该《条例》,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

以上报告,请审议。